为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近日,宿迁市印发了《宿迁市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点位长”履职规则(试行)》。《规则》提出,全市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点位长”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且“点位长”是乡镇站点所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
《规则》所称乡镇站点是指经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认定并由市级或县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由市级统一运维管理的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以监测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乡镇站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_10、PM_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_2、NO_2、O_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及相关辅助保障系统。
《规则》要求,“点位长”指导辖区围绕县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牵头制定站点空气质量达标方案,明确主要攻坚内容,排定重点治污工程,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实施。(张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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