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疫情蔓延让我们公司生产陷入了停顿,房东又要解除合同。感谢相城法院主持公正,让我们企业还有机会继续生存下去。”苏州相城一家服装出口企业的老顾给相城法院送锦旗时,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道。
锦旗上写道:“法官裁判有温度,纾困企业有力度。”
“这个案件对方当事人上诉了,也不能确定二审结果如何,你们现在送锦旗过来,其实没有这个必要的。”法官对他说。
“不不不,法官,从判决书可以看得出来,相城法院真诚为群众办实事、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司法态度,就冲这个,我们必须表达感激之情,就算二审不能支持我们的请求,我们对相城法院也是心存感激的。”
老顾开了几十年的服装厂,从小作坊开始逐步发展到上百人的服装出口厂商,也算是历尽艰辛。2020年以来,因为疫情原因,进出口贸易不畅,工厂生意大受影响,已经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和厂房租金。2021年7月时,老顾的工厂已经欠付了一年多的租金未付清。房东催告后,老顾也没有及时把钱还上。2021年9月,房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到诉状后,老顾着急了,如果真的解除了合同,工厂将陷入绝境。随后,老顾四处筹借,房东起诉后的半个月之内付清了欠付的全部租金,并将租金直接支付到了2021年底。但是,房东收到租金后,仍然不肯撤诉,坚决要求解除合同。老顾则向法院保证,今后按约履行租金及其他款项支付义务,否则同意解除合同。
经过开庭调查发现,老顾的工厂在案涉房屋已经租赁了16年,其间房租偶有拖欠,但房东也表示了谅解。此外,房东在2021年7月催告房租时,也并未声明将解除合同。
最后,经法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老顾的工厂虽在2020年以来拖欠多期房租,但也陆续在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不能认定其具有违约故意,恶意程度尚不明显。在接到催告后,老顾也在努力与房东沟通,并在起诉后的较短时间内已经支付了拖欠的全部租金,综合违约及其补救的全过程,应认定老顾的工厂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已经履行了合同。由于承租人已经充分补救了违约行为给房东造成的损失,租赁合同可以合理期待将持续稳定实现,故本案中不具备法定解除的前提要件,故判决驳回了房东的诉讼请求。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广泛市场主体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发展困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尤其是小微企业,他们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
疫情之下,民生惟艰,合同当事人应当增进理解、共克时艰,不应轻易以对方迟延支付价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司法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疫情下有关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唐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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