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里,一则母女在横店插队并引发吵架的视频走红网络,两名女子因为在排队时和他人发生了冲突,其中一名女子情绪激动,声称“我们不是好惹的”,并威胁阻止她插队的小伙子,随后视频被传到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随着事情的发展,女子的行为引发了全国网民铺天盖地的批评和谴责。虽然女子随后为此发布了一篇说明文章,试图澄清事实,但并没得到网民认同,反而激发了新一轮的舆论。
(相关资料图)
很快,有人把这对母女——后来证实为婆孙的表情制成了丑化的表情包,不仅在网络上传播,而且贴在了车身上、印在了衣服上。至于各种侮辱性言论,各种真真假假的妖魔化信息,更是呈泛滥之势。
(图片截取自抖音号:极目新闻)
很明显,这对婆孙已经走在社会性死亡的路上。“插队”行为,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被批评和被谴责是对的,但实际上却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针对这样一对小人物全网口诛笔伐,致其社会性死亡——甚至也不排除生理性死亡也就是自杀的可能,那么,以公开性的言论及言论形式丑化和妖魔化她们的人,却很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所以,我才想说,在“插队”这件事上,她们只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但很多人却非要执行她们的“死刑”,这才是最恐怖的事,也暴露了一些人内心深藏着的、可怕的人性之恶。这样的做法,看似正义,实际上离正义非常遥远;看似惩恶,其实不过是张扬自己的人性之恶。
舆论的力量、正义的子弹,从来不该对准小人物,而应对准伤害或可能伤害普罗大众的大人物,监督他们,批评他们,约束他们,不让权力这头猛兽从笼子里跑出来伤小人物,这才是真正的正义之举。
(图片截取自抖音号:极目新闻)
作为普法性节目,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针对这对婆孙发表的侮辱性言论和丑化她们的图片、表情包等,均构成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规定了可以不经允许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三种情形,但这起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些情况,因此已经涉嫌侵犯了她们的肖像权。
实际上,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插队婆孙”可以依法起诉侵犯其肖像权的网友,要求其赔偿。
不仅如此。在行政和刑事方面,对于肆意侮辱、谩骂甚至丑化他人的人,“插队婆孙”可以报警求助,情况严重的侮辱者还将涉嫌犯罪。
(图片截取自微博号:莫名其妙被扣帽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涉及侮辱罪或诽谤罪,则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对“插队婆孙”的行为,确实令人讨厌,也确实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激起网民群起而攻之的愤怒情绪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她们并没有犯下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也没有损害公众太大的法益。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必要上纲上线的批判,更完全没必要展开“人肉搜索”。否则,由此所形成的恶,将会比“插队婆孙”的插队之恶,还要恶得多。
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插队所伤害的,只是极少数人一时的小利益,但违法犯罪的“网络暴力”所制造的,将会是恶的土壤。未来,在这样的土壤中所生成的,必然是伤害绝大多数人的恶之花。因此,谴责“插队婆孙”,需要适可而止,见好就好,万不能洪水滔天,既淹死了她们,也让我们自己呛水窒息。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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