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网了解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2023年第60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宝股份”)的首发事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悉,索宝股份主营业务为大豆蛋白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非转基因大豆深加工产业链,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大豆分离蛋白、大豆浓缩蛋白、组织化蛋白及非转基因大豆油等。
据招股书显示,索宝股份本次拟募集资金55,458.26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公司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5000吨大豆颗粒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75T中温中压高效煤粉锅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截图来源于索宝股份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索宝股份存在以下问题,利润“开倒车”,毛利率持续下降;募资补流超监管红线,报告期内却年年进行大额分红;索宝股份及子公司被告上法庭,涉案金额接近千万元;连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能力待加强。
01
利润“开倒车”,毛利率持续下降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索宝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7,858.55万元、158,604.65万元和184,673.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774.51万元、12,393.64万元和16,802.60万元;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406.69万元、12,405.24万元、15,242.18万元。
报告期内,索宝股份业绩逐年增长,但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开始,受到主要产品价格下降以及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增加影响,公司业绩开始出现下滑。2023年1-3月,索宝股份实现营业收入41,139.55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8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21.8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13.3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50%。
另外,据招股书显示,索宝股份预计2023年1-6月营业收入为81,000.00万元至85,000.00万元,较2022年1-6月同比减少5.78%至10.2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500.00万元至7,900.00万元,同比减少7.17%至11.8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100.00万元至7,500.00万元,同比减少10.36%至15.14%。
事实上,在报告期内,索宝股份的毛利率便已是逐年下降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4.40%、13.83%和13.05%。
02
募资补流超监管红线,报告期内却年年进行大额分红
据招股书显示,索宝股份本次募集资金将有17,000.00万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0.65%。
需要指出的是,据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修订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据招股书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为114,476.43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114.63万元、1,239.05万元和1,224.1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87%、0.78%和0.67%。明显可以看出,索宝股份并不属于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也就是说,索宝股份募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占募资总额的比例已经超出了证监会规定的30%的监管要求上限。
还需引起注意的是,报告期内,索宝股份年年保持高额分红,报告期各期,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2,871.89万元、7,179.72万元和5,743.7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分红金额为15,795.38万元。如此看来,索宝股份一边在大额分红,另一边又来募资大额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这不免让人怀疑索宝股份本次上市是否存在“圈钱”的嫌疑。
03
索宝股份及子公司被告上法庭,涉案金额接近千万元
此外,报告期内,索宝股份及其子公司山东万得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起被告上法庭。
2022年3月29日,东营市政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清洁”)向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起诉生物科技和索宝股份。政通清洁请求法院:(1)解除原、被告的《锅炉供热服务合同》;(2)判令生物科技停止使用并返还原告所有的生物质燃烧器系统,如生物科技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六台生物质燃烧器款2,013,600元;(3)判令生物科技支付原告服务费2,328,320.53元;(4)判令生物科技支付原告直接损失1,050,000元、可得利益3,927,206.25元;(5)判令本公司对上述2-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均由本公司与生物科技承担。
2022年11月2日,垦利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一、解除政通清洁与生物科技订立的《锅炉供热服务合同》;二、生物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政通清洁服务费3,306,436.60元;三、驳回政通清洁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11月16日,政通清洁对此案一审判决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为:生物科技支付政通清洁服务费2,306,436.60元,直接损失1,050,000.00元,可得利益7,961,518.13元。索宝股份对生物科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3年4月7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生物科技应付政通清洁服务费2,306,436元、可得利益4,073,564元,以上共计6,380,000元。生物科技同意于202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款项,政通清洁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7日内按照税务规定开具票据给生物科技;二、若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全部款项,生物科技应向政通清洁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三、生物科技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政通清洁与生物科技及索宝股份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04
连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能力待加强
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索宝股份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是据索宝股份之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2019年,索宝股份连遭三次行政处罚,经营管理能力待加强。
据垦应急罚[2019]0004-1号显示,索宝股份因(1)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落实;(2)在排放塔改造项目中,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纳入统一管理;(3)两名外来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即入场作业;(4)培训记录签到表中参与培训的九名外来施工人员非本人签字,且未如实记录上述人员考核结果,被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19.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东环垦分罚字[2019]1号显示,索宝股份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混入非危险废物脱硫石膏中贮存被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分局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据东环垦分罚字[2019]2号显示,索宝股份因锅炉出渣口未采取密闭或设置喷淋设施控制扬尘排放被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分局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中沪网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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