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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7月11日消息(记者 谭琦)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2025年12月31日前,海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欠缴年度的参保人员可在补缴期限内进行补缴。
据悉,今年3月24日出台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也就是说,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存在欠缴年度的,可在补缴期限内(2025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可以自愿选择按相应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保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但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如首次参保时已经超过45岁,且在补缴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缴,那达到60周岁时将无法满足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的养老待遇领取要求,不能领取养老金,只能往后逐年续缴至满足缴费年限。
此外,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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