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中院公开一起案例:2017年王某与妻子离婚后,协议每月付给女儿小美抚养费2000元。履行三年后,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2022年10月,王某以再婚生育2子、还贷支出远高于收入等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为1200元。前妻认为其经济困难是因为其再婚后,贷款购买两处房产,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的。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小美的父亲,明知每月要向小美支付抚养费仍贷款购买房产,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该些费用。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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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坐拥四套房的男子无业,离婚后仅给女儿每月600元抚养费,二审改判了
202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认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改判前夫每月向孩子支付2000元抚养费。
前情回顾
2014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名为张甲。张某年薪50万元,但自2016年8月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经查,张某在上海与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
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甲随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由于张甲年龄尚小,根据其现在随奚某共同生活、双方现在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考虑生活的便利、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张甲随奚某共同生活,并根据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奚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父亲,正值壮年,同时又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亦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在其失业前有良好的工作和丰厚的薪水,现在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另外,张某名下有四套房屋,且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故认为张某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张甲的抚养费。张甲作为已经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其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一审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上海一中院表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自己收入范围内支付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月总收入”应当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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