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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全面清理”行动促公平竞争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从而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根据这份《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清理范围涵盖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近年来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具体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通过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规模、特定金额业绩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违规限定或指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场地,违规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费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以不合理条件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16类问题。
《通知》明确,此次“全面清理”行动分为3个阶段实施。5月10日前,进入单位自查阶段。各级预算单位要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清理及所属单位的指导工作,汇总清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清理工作,将清理情况报项目属地同级财政部门。5月20日前进行财政抽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对下级财政部门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5月3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汇总情况应包括:问题查找情况、整改情况、未整改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探索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畅通投诉渠道,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长效工作机制;加快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进度,提高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操作留痕可追溯、过程透明全公开”,消除政府采购暗箱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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